
“小体积、大能源”、“能效新高度”、“大省电”……你是否也被口号所诱惑?近日,某家电品牌的促销口号引发争议。许多买家抱怨说,“我感觉自己被营销言论欺骗了”,“我买的时候没有人说这是唯一的系列名称”。 “大省电”、“酷省电”、“真省电”、“省电英雄”、“超级省电”、“净省电”……如今的家居市场,越来越多的品牌使用“省电”、“彻底清洁”、“超静音”等性能描述作为产品系列名称,似乎已经形成了一种“行业默契”。问题是,企业宣称这是“产品定位”,消费者却普遍理解为“泛大省电”,并不代表真正省电。“真省电”只是系列名称,消费者的权益谁能保证?n 绩效可以成为营销中的“潜规则”。 “如今,给家用电器命名就像‘玩文字游戏’。没有突出“省电”、“高效”、“绝对清洁”等字眼,他们也不好意思在市场上销售。 ”在北京,经营了8年的线下家电经销商王女士坦言。在她的店里,核心促销区摆放着类似字样的空调。宣传单张上以大字体突出系列名称,而“系列的jawlan并非性能承诺”的提示则隐藏在角落,字体大小仅为前者的1/4左右。 “顾客十有八八是为了‘省电’而来,但很少有人会留意小字。”王女士透露,在销售培训时,要“聚焦系列定位,弱化名称与实际表现的联系”。当消费者问“何据不完全统计,除空调行业外,食品、日化、数码等领域也存在类似现象:某品牌“大坂桶”方便面实际净含量仅比普通版低20%,却以“大坂桶”命名;某系列“7天美白”系列产品皮肤,宣传页强调“7天就可以”,但说明书一角标注“个体差异大”;“超长电池”系列手机,实际待机时间与同价位普通机型相差不到1小时”,命名不规范是一些行业的通病。企业抓住了消费者对效率、实用性的渴望,采用基于性能的命名来降低决策门槛。埃森一位广告行业观察人士指出。“编辑”还是“误导”?消费者调查数据显示,68%的消费者表示会因为“省电”等性能标签而优先购买,但只有30%的人知道APF(年度绩效系数、年度能耗效率、APF值越高空调越省电)的含义。这种信息不对称更容易引发信任危机。 “虽然‘节省大量电力’等描述并不直接构成商标使用,但会以‘准商标’的方式误导消费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表示,这一判断的主要标准是考虑该名称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基于该品牌对产品的性能、质量等重要特征产生负面印象。l 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和日常生活经验。符合实际情况的理解和期望。张平认为,“省电”是空调、冰箱等节能的直接体现。它与产品性能密切相关,并导致消费者的特定期望。 “大”等修饰语超出了客观描述的范围,足以让公众产生“性能超过同类产品”的虚假希望。如果实际体验没有达到预期,就有炒作过头的嫌疑。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审查指南》,“零缺陷”染料、“优质”矿泉水、“有机”茶叶等,大家都陷入类似的情况。商家声称“唐突定位而非业绩承诺”并不能完全排除“误导消费者”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谢清川补充说,大众化的反面——例如“永远”自行车,公众通常将“永远”视为商标权人的美好愿景,而不是质量的描述或承诺。但“巨省电”中的“巨”是一个模糊、极端的形容词,没有明确的比较基准,说明该产品的节能效果远超普通水平,“大省电”是可能的,因此如果产品本身未能达到较大程度的节能效果,则更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是对家居用品等的真实描述,但由于直接描述了产品的质量等,通常很难注册为商标。谢青川表示,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直接表达产品质量、功能等特点的标志,除非通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易于识别,否则不作为商标注册。但实践中,不少生产企业使用“大省电”等名称,导致公众很难将其与特定品牌联系起来。经国家商标局系统审查,没有实体市场上成功注册了“巨省电”商标,谨防“狼来了” “今天看到‘省电’、‘高效’等字样,我不禁怀疑这是不是一种营销伎俩。”北京消费者张先生的想法代表了很多人的想法。即使是性能真正出色的产品,也会因为“狼来了”效应而受到质疑。 “我们确实标注了APF的数值和实测功耗数据,但不如竞品的标语更能吸引消费者。”一家家电企业的产品经理表示,不这样做,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压力,企业应该考虑顺势而为,采取绩效给予。 “如果你不这样做,就意味着放弃你的营销优势。” “这种‘劣币驱良币’的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张平教授明确表示,这种“球边”现象如果不加以遏制,可能会导致同行模仿,导致市场上出现大量产品名称夸大,容易引起社会大众的不合理期待。这会让消费者很难准确判断产品的真实性能和质量,进而影响购买g 决定。还使一些优质产品因名称不够醒目而处于不利地位,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涉嫌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张平教授指出,总体来说,对于“擦边球”欺诈、误导行为的行政和司法处罚标准不明确,力度也比较轻,难以发展出足够有活力的企业。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法、广告法虽然处罚较多,但证据复杂、手段无效。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能直接对个人权益进行救济,为消费者提供相对确定的补偿。因此,商标法、广告法的适用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执法或公众监督。针对前述“擦边球”行为提起利益诉讼。张平建议,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比例原则。对于行为轻微、未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等从轻处罚措施。对故意欺骗消费者的严重行为,要依法严惩,树立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同时,引导企业自律、自查,鼓励企业通过创新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来增强市场竞争力,而不是依赖非标制造方式。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长青建议,有必要发出争议。监管部门可采取三项积极措施监管措施:一是定期监测电商平台和企业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重点查处使用“大省电”、“酷省电”等高频表现性命名的行为;二是公布标准案例,明确合规与违规的界限。三是对突出使用绩效连续剧的企业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改正,避免只依靠消费者口味的被动管理。主编:张炬 发言时请遵守新闻评论服务协议。